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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硅玻研院玻璃窑炉专委会2024年度工作会议圆满召开   关于组织编辑《玻璃窑用耐火材料实用性专业技术资料汇编》的通知   第27届全国玻璃窑炉技术研讨交流会在贵阳盛大召开  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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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委会工作条例

 


    中硅玻研(北京)科学技术研究院(以下简称:中硅玻研院)玻璃窑炉专委会(以下简称:专委会)是中硅玻研院的直属职能部门,依照中硅玻研院章程的有关规定,在中硅玻研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。专委会的宗旨是充分发扬科技学术民主,团结全行业的科技工作者和技术骨干,推动我国玻璃行业的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,促进科技人才队伍的成长,为高质量发展玻璃行业、建设玻璃强国发挥集体智慧、展示集体力量、实现集体价值。

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、年度执行主任委员1人、秘书长1人,副主任委员30人、副秘书长若干名、顾问若干名、专家委员若干名,专家委员涉及浮法玻璃及日用玻璃成型、玻璃工艺生产技术、玻璃保温容器、玻璃窑炉、耐火材料、玻璃机械、硅酸盐、玻璃分析、环境工程、玻璃艺术、管理等各个领域。

 

中硅玻研院玻璃窑炉专委会

工作条例

第一章     

第一条 中硅玻研(北京)科学技术研究院(以下简称:中硅玻研院)玻璃窑炉专委会(以下简称:专委会)是中硅玻研院的直属职能部门,依照中硅玻研院章程的有关规定,在中硅玻研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
第二条 专委会是由与玻璃行业相关的科研院校、检测机构、企事业单位中具有一定造诣的专家、学者、行业技术骨干组成。

第三条 专委会的宗旨是充分发扬科技学术民主,团结全行业的科技工作者和技术骨干,推动我国玻璃行业的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,促进科技人才队伍的成长,为高质量发展玻璃行业、建设玻璃强国发挥集体智慧、展示集体力量、实现集体价值。

第四条 专委会的主要任务

(一)广泛开展国内外玻璃行业设计、生产、工艺、技术、管理、设备、环保等方面科技交流活动,组织重点科技项目和课题的研讨及考察活动,促进国内外玻璃技术合作等工作;

(二)对行业科学技术发展战略、方针、政策、法规、措施、办法及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,重大科技成果评价等提出咨询、论证和建议;

(三)接受相关部门和协会委托,进行科技项目论证、成果鉴定和技术诊断等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交流工作;

(四)举办技术人员的各种培训和再教育,不断提高玻璃行业科技人员的水平;

(五)积极发现、推荐和培养人才,评选和推荐行业中的优秀科技人员和技术先进集体;组织开展技术和管理优秀论文的评选工作;

(六)积极开展普及玻璃科学技术知识,收集整理国内外玻璃行业发展的管理和科技等信息,编辑出版玻璃生产技术资料,推广先进的生产管理技术经验和科技成果;

(七)支持和参与行业的相关活动,承担行业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第二章  组织结构

第五条 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,年度执行主任委员一名,副主任委员三十名,专家委员若干名,副主任委员单位十名,委员单位若干名,可根据需要聘请顾问。

第六条 专委会下设秘书处,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中硅玻研院办公室,负责协调专委会的日常工作;专委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,副秘书长若干名。

第七条 根据专委会委员的专业和工作需要,可组建专业专家组,专家组在专委会的领导下开展相应的活动。

第三章  专家委员

第八条 专家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

(一)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科学态度,对工作认真负责,坚持原则,科学公正;

(二)具有大专以上学历、高级技术职称或在玻璃专业中有较高造诣和影响力;

(三)有从事行业工作十年及以上的经历,具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,能够帮助行业企业解决实际问题;

(四)承担专委会交办的研究课题和咨询任务,并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《玻璃窑炉》以及“中国玻璃技术信息网”上发表专业论文或相关论著;

(五)工作积极主动,积极参加专委会组织的相关会议和技术咨询活动;

(六)保守行业和企业的商业技术机密;

(七)积极承担专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。

第九条 专委会专家委员采取聘任制,由专委会颁发聘书。专家委员每届任期五年,可以连续聘任。

第十条 专家委员聘任程序

(一)由所在单位或个人按照选聘条件推荐

(二)填写专家委员申请表;

(三)经专委会秘书处组织审核通过;

(四)颁发聘书。

第十一条 专委会专家委员的解聘或辞聘,由专委会秘书长根据情况提出名单,提交专委会领导机构讨论,专委会秘书处批准。

第十二条 专家委员享有下列权利

(一)积极参加专委会组织的活动;

(二)对专委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享有中硅玻研院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;

第十三条 专家委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

(一)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,科学公正廉洁自律,实事求是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

(二)每两年至少需完成一篇文章或至少参加一次受专委会委派的活动;

(三)积极参加专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,及时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维护专委会合法权益,执行专委会的决定;

(五)及时向专委会反映情况和问题,提供有关资料信息。

第十四条 专家委员出现下列情况时,专委会有权终止其专家委员身份:

(一)违反国家法律法规、社会公德;

(二)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;

(三)由于个人原因,不具备参加专委会所组织的各种活动能力;

(四)以书面呈交专委会专家委员的辞职。

第四章  会议制度

第十五条 专委会的会议

(一)根据工作需要,召开专委会会议,研究专委会工作或对某项工作组织专题论证,并向中硅玻研院办公会汇报工作;

(二)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专委会会议,总结全年工作,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作任务,可同时进行学术交流活动;

(三)遇有急需研究的重要问题,可临时召开专委会会议。

第五章  财务管理

第十六条 经费来源

(一)国内外的赞助和捐赠;

(二)举办各种活动的有偿服务收入;

(三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十七条 专委会财务由中硅玻研院统一管理,专款专用。

第六章    

第十八条 本工作条例经中硅玻研院办公会审核,中硅玻研院玻璃窑炉专委会通过后生效。

第十九条 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属中硅玻研院玻璃窑炉专委会秘书处。

第二十条 本条例经20241129日中硅玻研院玻璃窑炉专委会年度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并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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